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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案件二审依法发回重审,展骥律师助力维权!

承办律师: 吕淋淋 发布日期:2023-02-13 10:37:34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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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被告)杨某军

委托律师:吕淋淋律师

告:杨某平

 

案情回顾

2022年12月,原告杨某平起诉被告杨某军要求偿还借款50000元,该案在一审诉讼中,原告仅提供了一份借条证据,证明该借款事实发生于2011年6月。被告杨某军质证认为该借条并非其本人书写,对借款事实也不认可。一审法院在庭审中向原被告示明双方有申请做笔迹鉴定的权利。原被告均未申请笔迹鉴定,后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杨某军返还原告杨某平50000元。

吕淋淋律师听取了案件详情后,认为该案判决程序存在违法,迅速帮助委托人启动了上诉程序

吕淋淋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立即查阅相关案件证据及卷宗,发现原告所提供的借条时间比较久远,没有转账记录,借条原件只有签字,没有按捺手印。经被告杨某军陈述该借条系伪造。本案的争议关键点在于原被告谁来承担举证义务,即当借条真伪不明时,原被告哪方有义务申请笔迹鉴定,否则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吕淋淋律师认为

1、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方提供的证据除了一张借条外,没有提供其他证据如转账记录、证人证言等辅助证据来证明借贷事实的存在,仅凭一张借条是不足以证明借贷关系的真实性。因此原告应承担继续举证的责任。

2、根据一审庭审笔录看出,一审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告知原被告均有权申请笔迹鉴定,但没有明示举证责任在哪方,存在程序违法。

 

诉讼结果:

经过吕律师的努力,该案经二审法院审理后,一审法院在没有明确应由杨某军或杨某平对借条真实性承担举证责任并告知举证义务人不申请笔迹鉴定将承担不利法律后果的情况下,即以杨某军不申请笔迹鉴定又没有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借条虚假为由,对杨某军的抗辩意见 不予采纳,并判决支持杨某平的一审诉讼请求,程序违法。判决该案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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