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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交通事故受害人争取更多权益,终获全部赔款!

承办律师: 赵珂 发布日期:2023-02-13 10:37:49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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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王某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件争议焦点:受害人自身体质状况是否能减轻侵权人责任

 

基本案情

张某驾驶机动车撞伤王某,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任。后王某被鉴定为7级伤残,张某又申请损伤参与度鉴定,王某患有自身疾病与伤残等级存在关联性,自身疾病为次要作用,参与度评定为25%。

办案过程

接到委托材料后,通过分析案情,查阅相关案例,赵律师确定本案案件重点:受害人自身体质状况是否能减轻侵权人责任,在本案中,委托人王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张某承担事故全责,即使王某自身患有疾病,但与张某的侵权行为并无必然联系,因此也不能因此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第24号指导性案例也已指出,受害人体质状况不是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仅是事故造成后果的客观因素,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才是造成损害后果的直接原因,不能因受害人的体质状况而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诉讼结果

经过展骥赵珂律师的努力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的合理合法损失的应按照100%比例赔付,张某驾驶的机动车购买有交强险,对于王某的损失先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不足部分由张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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