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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程序公正,展骥律师助其免遭囹圄

承办律师: 杨武鑫 发布日期:2023-02-13 10:37:49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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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王先生

委托律师:杨武鑫律师

被告:商水县公安局

 

案情回顾

王先生系周口市商水县某镇某村村民,2021年1月,恰逢春节期间,王先生与同村村民饭后散步,在村委会路口与同村村民张某相遇,几人开玩笑过程中言语不和发生争执,但未发生斗殴或其他行为。争执后张某报警声称王先生对其进行了殴打。3月18日,商水县公安局以王先生涉嫌寻衅滋事为由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决定,该行政处罚决定未告知王先生,也未实际对其执行行政拘留。虽然该处罚决定书暂时未对王先生的生活造成影响,但是在王先生内心始终悬着一副手铐,感到自己随时可能身陷囹圄。为此王先生来到河南展骥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想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办案过程 

河南展骥律师事务所卢书威主任和杨武鑫律师听取了案件详情后,提出自己的看法,并共同商定了详细的办案计划,迅速启动了相关的程序协助王先生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商水县公安局做出的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在一审诉讼中,杨武鑫律师根据被告商水县公安局提交的行政处罚卷宗证据并结合调查了解到的案件事实,着重向一审法院指出商水县公安局办理案件过程中的调查程序违法、处罚程序违法、处罚决定违法、送达程序违法等情况。同时,对王先生在案发时的行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商水县公安局对王先生的行为做出10日行政处罚的处罚幅度问题进行了论证。

杨武鑫律师认为,虽然王先生案发时与张先生有争执、撕扯等行为。但是,双方系同村村民,平时也有开玩笑、爆荤口等情况发生。案发当天双方未发生打架斗殴行为,也未造成任何伤害后果,更未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商水县公安局认定王先生涉嫌寻衅滋事做出处罚明显认定错误。同时,商水县公安局由于超期办案造成案件调查不及时,调查过程中偏听偏信,遗漏案件重要证人。以上调查案件过程中程序性违法是造成其认定案件事实错误的根本原因。另外,商水县公安局在做出处罚决定时,未保障被处罚人的陈述、申辩权利的行为;处罚决定做出后未依法履行告知义务的行为均严重程序违法。

 

诉讼结果 

经过展骥杨武鑫律师的共同努力,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撤销商水县公安局做出的改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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