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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诉某财产保险公司漯河 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承办律师: 王金叶 发布日期:2023-02-13 10:37:34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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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王金叶

案件类型:保险合同纠纷

案件名称:李某诉某财产保险公司漯河 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年#月#日,李某某将挂靠在漯河市某某运输有限公司的豫L60691号低速货车向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投了交强险和第三责任保险,其中交强险的保险金限额为122000元,第三责任保险的保险金限额为200000元,另李某某还投保了附加险(不计免赔),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向李某某出具了PDAA2008411xxx01302号保险单。

#年#月#日,李某某驾驶被保险车辆行驶至S329线西华县奉母镇玉皇街上与何某某驾驶的电动车相撞,造成何某某、何林某死亡,何红某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西华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李某某诉称:事故的另一方将李某某起诉后判决李某某共为该事故支付了121644元,其驾驶投保车辆在保险期内发生了交通事故,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应按照保险合同理赔,在扣除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已给付西华县法院219932元理赔金后,尚有102068元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应当理赔给李某某。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拒不赔付,侵害了其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赔付李某某保险金102068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我代理的是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辩称李某某起诉的是我公司免赔项目,我公司在三责险内不赔偿精神抚慰金;另原告车辆超载,根据合同约定财产损失增加10%免赔率。

 

诉讼结果

经过展骥律所王金叶律师的努力经审理,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李某某支付16398元。驳回原告李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该案件最终没有判决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分公司承担90000元的精神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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